南王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0 浏览量:次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4,3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流动性需求,不会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本数)的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使用上述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在审议额度及期限内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现金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无息借款给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不超过 23,826.87 万元无息借款给全资子公司湖北南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的实质性内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无息借款给湖北南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为了推动“纸制品包装生产及销售项目”的顺利实施,是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无息借款给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五、关于拟设立全资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是为了更好拓展和开展环保食品级纸制品业务,助力公司业绩增长,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该事项符合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事项。 独立董事:罗妙成、杨帆、常晖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