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业绩预告不准收深交所监管函 2022年转板上市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量:次
北京7月13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84号)。2023年1月30日,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翰博高新”,301321.SZ)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000万元至15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2000万元至3000万元。
4月17日,翰博高新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调减为亏损4500万元至6500万元,预计扣非后净利润调减为亏损6600万元至8500万元。
4月28日,翰博高新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5435万元,经审计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7431万元。翰博高新《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翰博高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请翰博高新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月30日,翰博高新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000万元–1500万元,上年同期盈利12753.3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亏损2000万元–3000万元,上年同期盈利8969.80万元。
翰博高新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07亿元,较上年减少24.0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35.34万元,同比下降142.6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430.84万元,同比下降182.84%。
2022年8月18日,翰博高新在深交所创业板转板上市,翰博高新的A股股本为12429.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6061.2712万股于2022年8月18日起上市交易。翰博高新本次转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魏乃平、韩勇。
翰博高新转板上市费用合计416.98万元,其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费94.34万元。
2015年11月,翰博高新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2020年7月,翰博高新入精选层;2021年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翰博高新身份转换为北交所上市公司;2022年7月25日起,翰博高新股票终止在北交所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6.2.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84号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000万元至15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2000万元至3000万元。4月17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调减为亏损4500万元至6500万元,预计扣非后净利润调减为亏损6600万元至8500万元。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5435万元,经审计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7431万元。你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