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5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晶澳转债”,债券代码为“127089”。本次发行的晶澳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晶澳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96,030.77 万元,发行数量为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3 年 7 月 18日至 2029 年 7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到期赎回价为 108 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7 月 24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 年 1 月 24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 年 7 月 17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38.78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2 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① 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 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即 2027 年 7 月 18 日至 2029 年 7 月 17日,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2 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2 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17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17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除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产生的库存股外,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2.7067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并按 100 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27067 张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权的部分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晶澳科技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 AA+。本次资信评估机构是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本次发行的晶澳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晶澳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原股东优先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及包销金额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对认购金额不足 896,030.77 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 896,030.77 万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268,809.23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T-2 日 星期五 示性公告》《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等 T-1 日 星期一 2、网上路演 T日 3、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缴付足额资金) 星期二 T+1 日 星期三 2、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T+2 日 星期四 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 债认购资金) T+3 日 星期五 和包销金额 T+4 日 星期一 2、向发行人划付募集资金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法定代表人:靳保芳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1 号院诺德中心 8 号楼联系人:武廷栋联系电话:010-63611960传真:010-63611980法定代表人:张佑君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二十三层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电话:021-20262061 发行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盖章页) 发行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此页无正文,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