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起施行!国家网信办等7部门发文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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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13日电 (记者申佳平)据中国网信网消息,近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如何统筹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引起各方关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风险的现实需要。
《办法》指出,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办法》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明确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总体要求。提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了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和数据标注等要求。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范,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发现违法内容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等。此外,还规定了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投诉举报等制度,明确了法律责任。
其中,《办法》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
二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三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同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数据标注的,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准确性;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提升尊法守法意识,监督指导标注人员规范开展标注工作。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发展与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参与,共同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让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更好地造福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