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 公司关于H股回购要约在所有方面就接纳成为无条件及H股回购要约仍可供接纳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量:次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之邀請或要約,亦不在任何司法權區構成任何表決或批准的招攬。若構成違反任何司法權區的相關法律或法規,則不得向該司法權區發佈、刊發或分發本公告。 * 公告(1)由中國國際金融香港證券有限公司代表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作出 以每股H股17.50港元的價格回購全部已發行H股的有條件現金要約;及 (2)建議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H股自香港聯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自願退市 H股回購要約在所有方面就接納成為無條件 及 H股回購要約仍可供接納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顧問 獨立H股股東的獨立財務顧問* 僅供識別 - 1 - 茲提述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5月9日的公告;(ii)本公司 日期為2023年6月5日的要約文件(「要約文件」),內容均有關(其中包括)由中國國際金融 香港證券有限公司代表本公司作出回購全部已發行H股的有條件現金要約(「H股回購要 約」)及建議H股自願退市;及(iii)日期為2023年6月30日的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於2023年(「投票表決結果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使用詞彙與要約文件所界定者具相同 涵義。H股回購要約在所有方面就接納成為無條件於2023年7月10日下午四時正,已就316,775,723股H股(佔獨立H股股東所持H股(即已發行H股總數)的約97.17%及本公司已發行總股本的9.73%)接獲H股回購要約的有效接納。由於本公司已接獲的H股回購要約的有效接納達致獨立H股股東所持H股的至少90%,因此有關接納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市的條件(d)已獲達成。根據投票表決結果公告,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市的條件(a)、(b)及(c)(有關於臨時股東大會、非H股類別股東大會及H股類別股東大會上通過關於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市的相關決議案)已獲達成。此外,截至本公告日期,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市的條件(d)、(e)(有關執行人員批准豁免嚴格遵守收購守則規則2.2(c)及規則14)、(f)(有關就H股回購要約向外管局所作登記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g)(有關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就H股回購要約(包括其實施)發出的一切必要授權、同意及批准維持十足效力及效用)及(h)(有關本公司遵守上市規則、收購守則、股份回購守則、適用於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市的香港及中國其他成文法)已獲達成。因此,截至本公告日期,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市的所有條件已獲達成,而本公司宣佈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市已在所有方面成為無條件。於本公告日期,除1,600,000,000股內資股(佔全部已發行內資股的100%,佔全部已發行內資股及B股的約54.64%及佔本公司已發行總股本的約49.17%)及312,000,000股B股(佔全部已發行B股的23.49%,佔全部已發行內資股及B股的10.66%及佔本公司已發行總股本的約 - 2 -方的一致行動人士概無持有、擁有、控制或指示本公司任何股份或投票權或本公司任何其他相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緊 隨 2 0 2 3 年 3 月 2 9 日 要 約 期 開 始 前 , 本 公 司 及 其 一 致 行 動 人 士( 包 括 董 事 )持 有根據H股回購要約將予收購的H股外,於要約期直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及與其任何一致行動人士概無(i)收購或同意收購任何股份或股份權利;或(ii)借入或借出本公司任何股份。H股回購要約仍可供接納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及規則15.3, H股回購要約於獲宣佈在所有方面為無條件後將維持在28天內(該期間長於收購守則規則15.3一般規定的期間)仍可供接納。此外,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ii),於H股回購要約截止前,將向並未接納H股回購要約的H股股東發出至少14日書面通知,並將提醒獨立H股股東,如彼等未接納H股回購要約,且H股自聯交所退市,則將導致獨立H股股東持有非上市H股及H股流通性可能會受到嚴重削弱。因此,H股股東應注意,H股回購要約將仍可供接納,直至及接納H股回購要約的最後時間將為2023年8月7日下午四時正。H股股東如欲接納H股回購要約,務請參考要約文件及接納表格以了解接納程序的詳情。根據收購守則規則19.1,H股股東將於2023年8月7日(即最後截止日期)以公告方式獲通知H股回購要約的結果。 - 3 -H股回購要約的結算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0.1,有關接納H股回購要約之現金付款將於以下日期(以較後日期為準)後七(7)個營業日(收購守則所定義者)內作出:(i)H股回購要約成為或被宣佈在所有方面為無條件之日(即本公告日期);及(ii)本公司接獲填妥之H股回購要約接納表格及涉及該接納之要約股份之相關所有權文件,以使各項有關接納完整及有效之日。相關所有權文件須送達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以使H股回購要約之有關接納完整及有效。根據H股回購要約所提呈接納及承購的H股股款(經扣除當中產生的賣方從價印花稅(如適用))將以普通郵遞方式寄予H股股東,郵誤風險概由彼等自行承擔。預期時間表下文所載時間表僅供提示,可能作出改動。時間表如有任何變動,本公司將盡快作出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載所有日期及時間均指香港日期及時間。事件 日期及時間就於首個截止日期接納H股回購要約的最後時間或之前所收到的有效接納寄發H股回購要約項下應繳股款的最後日期(附註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7月19日H股於香港聯交所買賣的最後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8月1日最後截止日期(附註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8月7日H股回購要約於最後截止日期仍可供接納及H股回購要約 2023年8月7日下午四時截止的最後時間(附註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公佈H股回購要約於最後截止日期的結果及H股自香港聯交所 2023年8月7日下午七時退市的預計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前H股自香港聯交所退市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 - 4 -事件 日期及時間就於最後截止日期接納H股回購要約的最後時間或之前所收到的有效接納寄發H股回購要約項下應繳股款的最後日期 . . . . 2023年8月16日附註: 接納表格及相關文件當日或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市成為或獲宣佈為無條件當日(以較後者 為準)起計七(7)個營業日內以平郵方式寄發予接納H股股東,郵誤風險概由彼等自行承擔。 在28天內(該期間長於收購守則規則15.3一般規定的期間)仍可供接納。因此,根據H股回購 要約接獲接納的最後時間將為2023年8月7日下午四時正。* 鑑於H股回購要約在所有方面為無條件,該要約將於最後截止日期前28日內可供接納,而獨 立H股股東可於截至最後截止日期(或倘閣下的H股透過中央結算系統存放於閣下的持牌證 券交易商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或託管銀行,則閣下的代名人代理釐定的相應內部截止日 期)接納該要約。無權強制性收購根據中國法律及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本公司無權強制收購並未根據H股回購要約提呈以待接納的H股。因此,獨立H股股東須注意,如彼等未接納H股回購要約,而H股股份自香港聯交所退市,則將導致獨立H股股東持有非上市H股及H股流通性可能會受到嚴重削弱。此外,H股回購要約完成後,本公司不再受上市規則的規定規限,亦未必繼續受收購守則規限(視乎其是否仍為收購守則項下的香港公眾公司而定),獨立H股股東對本公司若干資料的權利將有所減少。鑑於最後截止日期對未接受H股回購要約的H股股東的影響,本公司將在最後截止日期前一(1)週以刊發公告的形式書面通知相關H股股東,以提醒H股股東最後截止日期及倘其選擇不接受H股回購要約的影響。 - 5 -自願退市本公司已根據上市規則第6.15(2)條申請且聯交所已批准自願退市,惟須達成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市條件。目前預期自願退市將於2023年8月11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起落實生效。本公司將以刊發公告的形式通知H股股東有關H股的最後交易日期及自願退市的生效日期。警告股東須注意,決定是否接納H股回購要約前,務請細閱要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承董事會命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晶泉中國內蒙古,2023年7月10日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張晶泉先生、劉春林先生、李俊誠先生、趙立克先生、楊嘉林先生及邊志寶先生;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杜瑩芬女士、額爾敦陶克濤先生及譚國明先生。本公司董事願就本公告所載資料之準確性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盡彼等所知,本公告內所表達之意見乃經周詳審慎考慮後作出,且本公告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公告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 6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