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量:次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7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广州高澜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事先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了研究和讨论,现对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定价原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做出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8.18元/股调整为8.06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超过48,899,755股(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94,132,025.30元(含本数)。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了《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下称“《论证分析报告》”),该《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增强资金实力为公司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把握行业发展机会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逐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修订后发行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填补措施进行了认真分析,相关主体就拟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五、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定价原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做出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8.18元/股调整为8.06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超过48,899,755股(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94,132,025.30元(含本数) 。经审阅公司拟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我们认为该协议条款设置合理,签署上述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签署上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全体独立董事签字:李治国(签字):宋小宁(签字):梁丹妮(签字):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