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次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本所 指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 指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 指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股票期权 指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和/或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激励对象 指 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行权 指 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 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指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中国 指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68 号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23 层 518067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67, China 电话 Tel: +86 755 8351 7570 传真 Fax: +86 755 8351 5502 电邮 Email: shenzhen@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调整行权价格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一、 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履行的批准、 授权情况如下: (一)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的议案》《关于核实公 司的议案》。 (三) 2021 年 6 月 21 日至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 部未收到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四) 2021 年 7 月 3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五)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六) 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司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9 日。监事会对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 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以 2022 年 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97 元/股。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八)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0 日,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岗位在公司官网进行 了公 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九) 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十) 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 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 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 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 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 12.00 万份股票期权。 (十二) 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由 22.18 元/股调整为 22.03 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由 14.97 元/股调整为 14.8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二、本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 二 ○ 二 二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为 : 以 现 有 总 股 本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7,919,593.1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 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于 2023 年 6 月 6 日派发完毕。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2.18 元/股调整 为 22.03 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4.97 元/股调整为 14.82 元 /股。 根据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 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及《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价格的事项,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问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胡燕华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问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