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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杨股份- 金杨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审批严格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办理。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控、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对公司股票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第 1页 共 7页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公司债券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第 2页 共 7页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                   第 3页 共 7页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在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                      第 4页 共 7页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一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同时,信息提供单位须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后,及时送交公司证券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向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第 5页 共 7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江苏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江苏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档案管理及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备案的档案管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第 6页 共 7页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 7页 共 7页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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