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杨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次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的内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对《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需求,不会与募投项目的实施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存放收益,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邱新平、朱敏杰、王尚虎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