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叶股份-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300879 证券简称:大叶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叶股份”或“发行人”)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47,603.12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44 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大叶转债”,债券代码为“123205”。本次发行的大叶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大叶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 47,603.12 万元人民币,共计 4,760,312 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23 年 7 月 17 日(T 日)至 2029 年 7 月 16 日。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70%,第五年 2.80%,第六年 3.5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7 月 21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4 年 1 月 22 日至 2029 年 7 月 16 日止(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或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20.01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对象月 14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 A 股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 号)的相关要求。 (十五)发行方式 本次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 4.760312 亿元的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公司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2023 年 7 月 14日(T-1 日)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 A 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2.9751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不足 1张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可配 0.029751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160,000,000 股,发行人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无库存股,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 160,000,000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4,760,160 张,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68%(由于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879”,配售简称为“大叶配债”,认购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T 日)9:15-11:30,13:00-15:00。认购 1 张“大叶配债”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张(100元),超出 1 张必须是 1 张的整数倍。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大叶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370879”,申购简称为“大叶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0 张(1,000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 1 万张(100 万元),申购数量高于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申购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T 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15~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投资者在进行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网上发行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数量。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营业网点。 大叶股份与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T+1 日)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中签率。同组织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7 月 19日(T+2 日)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大叶转债的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 10 张(1,000 元)。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 2023 年 7 月 19 日(T+2 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六个月(按一百八十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存托凭证的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十六)债券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七)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债由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评级机构,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十八)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十九)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二十)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大叶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大叶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二十一)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47,603.12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 47,603.12 万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14,280.94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原股东优先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及包销金额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十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2 日 《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网上路演 刊登《发行提示性公告》; T日 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中签率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中签缴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 T+2 日 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 T+3 日 果和包销金额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T+4 日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叶晓波办公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 58 号联系人:吴军联系电话:0574-62569800法定代表人:周杰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联系人:资本市场部联系电话:021-23187110 发行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签章页) 发行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签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