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9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激励对象人数:32 人;数量为 1,805,160 股;告,敬请投资者注意;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目前公司 803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6,136,779 份,公司 32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805,160 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4 月 29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5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14 日,公司将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收到个别员工的咨询,公司监事会、人力资源部和业务部门就相关规则向员工进行了解释说明。除此以外,监事会未收到其他员工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五)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完成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向股限制性股票。 (六)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19,520 份。 (七)2023 年 3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办理完成 219,520 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八)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数量和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 2022 年度利润分派,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23 年 7 月 13 日,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时,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22 年激励计划因 16 名激励对象离职及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公司拟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71,676 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自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权益总量的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7 月 25 日,第一个等待期 将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届满。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7 月 25 日,第一个限售 期将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届满。 行权/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 票方可行权/解除限售:序号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晶澳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同 不低于基数的 45%或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比增长 76.72%; 公司 2022 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 171.15%,达到行权/解除 表“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 限售条件。 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个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 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 不合格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 当期可行权比例为 80%; 确定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的比例: 1 名激励对象根据公司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标准系数 1.0 0.8 0.5 0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之第二条关于“激励 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 处理”的相关规定,其个人 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 条件;其余 800 名股票期 权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 均为“优秀/良好”,均满足 个人考核结果均为“优秀/ 良好”,均满足 100%解除 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的具体安排 (一)股票期权行权安排股。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始至 2024 年 7 月 24 日当日止。定,届时将另行发布自主行权提示性公告。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获授的股票期权 剩余未行 本次可行权 本次可行 本次可行权序 数量(份)(已 权的股票 数量占授予 权数量占 姓名 职务 的股票期权号 根据权益分派进 期权数量 的股票期权 目前总股 数量(份) 行调整) (份) 数量比例 本的比例核心技术(业务)骨干(802 人) 19,873,224 5,960,379 13,911,257 29.9920% 0.1801% 合计(803 人) 20,461,224 6,136,779 14,322,857 29.9922% 0.1854% 注:1、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在行权期内合法行权。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之第二条关于“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 化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其个人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1,805,16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545%,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 本次可解 本次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 性股票数量 限售数量占 除限售数 序 限售的限制 限售的限制 姓名 职务 (股)(已根 授予的限制 量占目前 号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据权益分派 性股票数量 总股本的 (股) (股) 进行调整) 比例 比例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9 人) 5,350,800 1,605,240 3,745,560 30% 0.0485% 合计(32 人) 6,017,200 1,805,160 4,212,040 30% 0.0545% 注:上述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股票期权 股派 2.4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385,514 份调整为 6,139,719 份,行权价 格由 42.53 元/份调整为 30.21 元/份。 行权的股票期权已由公司注销。 截至目前,尚有 16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处理;2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 当期可行权比例为 80%,对其未达标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处理,目前 尚未完成注销手续。 (二)限制性股票 股派 2.4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89,400 股调整为 1,805,160 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 差异。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增加 6,136,779 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本次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八、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在本次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由公司注销。后续安排进行注销。 九、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爱青、李少辉、武廷栋在本次公告前 6 个月内因股权激励被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持股增加。生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43,000 股。截至 2023 年 2 月 15 日,该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 6 个月未卖出公司股票。 十、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十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803 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32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十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股份登记、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