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新材信披不准确收警示函 上市即巅峰中国银河保荐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次
北京7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对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新材”,股票代码“688379.SH”)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年2月28日,华光新材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56.83万元。2023年4月12日,华光新材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71.82万元。公司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金李梅、总经理黄魏青、代财务负责人张改英和董事会秘书胡岭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光新材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光新材于2020年8月19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数量为2200万股,发行价格16.78元/股,保荐机构为中国银河证券,保荐代表人为陈召军、何声焘。
华光新材上市首日开盘价47.00元,盘中最高57.35元,收盘报50.21元。此后该股股价一路震荡下行。
华光新材募集资金总额为3.69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19 亿元。公司最终募集资金净额较原计划少3638.97万元。华光新材2020年8月13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计划募集资金3.56亿元,分别用于年产4,000吨新型绿色钎焊材料智能制造建设项目、新型连接材料与工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现有钎焊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华光新材上市发行费用为5002.97万元,其中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2825.35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审计及验资费用1320.76万元,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获得律师费283.02万元。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李梅、黄魏青、张改英、胡岭:
2023年2月28日,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新材或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56.83万元。2023年4月12日,华光新材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71.82万元。公司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金李梅、总经理黄魏青、代财务负责人张改英和董事会秘书胡岭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