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 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3-038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借款管理办法》”或“本办法”),使用总借款额度以“累计年度总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免息借款,在上述资金额度内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制定《借款管理办法》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福利体系建设,减轻员工购房负担,更好地推行员工激励政策,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人才及有潜力的员工,真正实现“安居乐业”,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投入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免息借款。为规范管理流程,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关键岗位人才及有潜力的员工,在工作地购买住房时的付款借款。若配偶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双方均可享受此购房福利政策。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主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二、 《借款管理办法》的授权执行过程中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工作。理规定的条件下开始实施,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对本办法所确定的流程、具体要求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事宜; 三、 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入黑名单的,需自记录消除满5年),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员工购房借款合同》中进行约定;借支额度、借款申请流程、清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根据《借款管理办法》,与员工签署借款协议,严格控制风险。 四、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制额度的自住商品房购房的借款,有利于帮助公司人才体系建设,员工实现安居乐业,更好地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公司此次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本次制定《借款管理办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借款管理办法》。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总借款额度不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制额度内的自住商品房购房借款,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且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制定的《借款管理办法》。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借款管理办法》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制定《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事项无异议。 六、 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0元(不含本次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