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股份-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均胜电子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次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香山股份股票代码:002870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股权变动性质: 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7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等。本次协议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香山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义务披露人、均胜电子 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程铁生先生、邓杰和先生、高路峰女士及其一转让方 指 致行动人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 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协议 指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均胜电子受让上述转让方分别持有的香山股份本次权益变动 指 共计10,600,000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交割日 指 文件之日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动报告书》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法定代表人: 王剑峰股本: 1,408,701,543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60543096X6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电子元件、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光电 机一体化产品、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 设备、汽车配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进气增压器)、汽车内 外饰件、橡塑金属制品、汽车后视镜的设计、制造、加工;模具设 计、制造、加工;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制造业项目投资;从事货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经营期限 1992-08-07至无固定期限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联系电话 0574-8790700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均胜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剑峰。截至2023年7月13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金鹰基金-浦发银行-万向信托- 一资金信托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 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个人分红-018L-FH002沪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 投资基金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有其它国家/地区居留权王剑峰 男 董事长 中国 宁波 无朱雪松 男 副董事长 中国 宁波 无 陈伟 男 董事、总裁 中国 上海 无 董事、副总裁、李俊彧 女 中国 上海 无 财务总监 刘元 男 董事、副总裁 中国 上海 无蔡正欣 男 董事 中国 德国 无魏学哲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上海 无鲁桂华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北京 无 余方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上海 无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受让香山股份8.03%的股份主要是基于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以及香山股份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同时丰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投资布局,优化现有资产结构。 标的公司香山股份主营业务包括汽车零部件业务和衡器业务,其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约48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约1.56亿元,其中约85%的业务收入来源于汽车零部件业务,产品包含智能座舱领域的空气管理系统和豪华智能饰件以及新能源充配电系统领域的智能充电桩和车内充配电产品。2022年香山股份汽车零部件业务实现收入约定增长的同时,业务结构和客户矩阵不断优化,盈利水平有显著提升,其中新能源充配电业务增长尤其迅速,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5.56亿元,同比增长142.53%,整体营收占比已提升至11.54%,成为其主营业务的新增长极,为未来发展打开广阔空间。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市场迎来快速增长阶段,但当前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相对较低,“充电焦虑”仍为终端市场亟需解决问题。随着市场需求的提升以及各国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等相关政策的加码,充电基础设施已逐步进入加速布局阶段。据国家新能源局数据统计,2022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数量达到520万台,同比增长近100%,国内充电桩市场已经从政策补贴引导转向市场盈利引导,行业迎来新一轮投建热潮;海外市场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明确但普及速度不及国内,车桩比普遍偏高,新能源充配电配套建设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国内充电桩企业有望享受出海增长红利。 在上述背景下,香山股份加速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布局,不断丰富产品矩阵,并积极出海拓展充电桩业务,客户群体逐渐多样化,截止2022年末,其新能源业务全生命周期订单总金额近150亿元,增长强劲,并已计划扩建其海外(如墨西哥)工厂产能,支持新能源及相关产品出海业务快速推进,为其未来发展注入了全新的动能,具备较大的市场成长空间,盈利能力也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综上,香山股份近年来以智能座舱部件及新能源充配电为核心,加速向新能源汽车战略转型,目前在手订单饱满,新能源业务增长快速,海外工厂产能有序推进,并在全球化运营、研发创新、客户关系、国际化管理团队、生产制造等方面具备一定的领先优势,信息义务披露人较为看好香山股份未来的发展前景。 而本次的转让方因自身资金需求,拟减持部分所持公司股份,经多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次协议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不排除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均胜电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转让协议”),拟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10,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3%,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均胜电子。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本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股) 的比例 的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0 0.00% 10,600,000 8.03% 其中:无限售条 0 0.00% 10,600,000 8.03%均胜电子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0 0.00% 0 0.00% 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均胜电子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均胜电子持有公司股份 10,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3%,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邓杰和、程铁生、高路峰、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 目标公司:指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870)。 (一)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转让方程铁生先生、邓杰和先生、高路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受让方均胜电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各方同意将其分别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共计 10,600,000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8.03%)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除已向受让方披露外,转让方在标的股份过户前不存在其他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的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可预见的对其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转让方应保证在标的股份过户时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二)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1.00 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32,860 万元(大写:叁亿贰仟捌佰陆拾万元整)。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20%,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明确同意的确认意见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30%,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剩余 50%。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完成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和每股价格等应作相应调整。 (三)标的股份的过户安排 本协议书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各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公告等事项,并启动标的股份转让程序。 本协议签署后60个工作日内,各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的规定,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完成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四)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书签署后,除本协议书第九章规定的情形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方承诺若因其主观、恶意的过错或标的股份存在瑕疵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办理完成股权过户手续,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赔偿相应损失,并在该事实发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向转让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另外转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20%违约金。受让方逾期履行本协议书项下向转让方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的,应按受让方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另一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外,转让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对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 (2)任何监管机构的批文或指示; (3)任何具体的置出资产的灭失或毁损。 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修改本协议书。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则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本事件发生之日起10天内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书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受让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书。受让方依据本条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且转让方应于收到受让方解除本协议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返还给受让方。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书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各方同意缩小条款或条件的范围、期限、地域或适用性,删除特定的词语,或以与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条件的意义最接近的条款或条件来替代。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书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排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根据规定各自承担。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书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四、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受让的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占其所持股份 占目前公司总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 质押数量 比例 股份比例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除上述质押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香山股份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承诺在办理本次股份交割前解除全部的质押登记,并确保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五、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 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资金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来源合法。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香山股份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 联系电话:0760-23320821 联系传真:0760-88266385(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王剑峰签署日期:2023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东省中山市 公司股票简称 香山股份 股票代码 002870信息披露义务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称 通讯地址 路99号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 份 有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数量变化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是 □是否为上市公 司 是否为上市公司 否 ■ 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导致合计持股比例增加)信息披露义务 人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披露前拥有权 益 持股数量:0股的股份数量及 占 持股比例:0%上市公司已发 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信息披露义务 人 变动数量:+10,600,000股 变动后数量:10,600,000股拥有权益的股 份 变动比例:+8.03% 变动后比例:8.03%数量及变动比例在上市公司中 拥 时间:2023年7月17日有权益的股份 变 方式:协议转让动的时间及方式是否已充分披 露 是资金来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不排除增加或减少信息披露义务 人 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是否拟于未来 12 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个月内继续增持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 是 □在二级市场买 卖 否 ■该上市公司股票(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王剑峰签署日期:2023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王剑峰 签署日期:2023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