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神戎发-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次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 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文件的规定,经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逐项论证后,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条件;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股股票预案》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亦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形;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拟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药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甘肃长城兴陇丝路基金(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丝路基金”)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公司与甘肃药业集团和丝路基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同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