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次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件成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致: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澳科技”)的委托,作为其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注销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注销公司已履行下列程序:计划(草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 Xinwei Niu、曹仰锋为 2022 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Xinwei Niu、曹仰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李彬彬之配偶为 2022 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彬彬已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象信息进行了内部公示。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同意对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 1,082.80 万份调整为 1,515.92 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305.00 万股调整为 427.00 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59.69 元/份调整为 42.53 元/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39.80 元/股调整为 28.32 元/股。”“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2 年 6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8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15.92 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和行权/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2 日,向符合条件的 8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15.92 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 “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和行权/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2 日,向符合条件的 8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15.92 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离职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373,8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拟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数量和价格的议案》。对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调整,调整方法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权益数性影响”,量及价格进行调整”。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权益数量和价格。”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803 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32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次对已离职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279,359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件成就的议案》,认为:/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认为: “公司拟对已离职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279,359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注销原因、数量及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晶澳科技就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二、 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1)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 30%;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7 月 25 日,第一个等待期将于 2023 年 7月 24 日届满;(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7 月 25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届满。 (1)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基数的 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标准系数 1.0 0.8 0.5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级结果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由公司注销。 (2)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第 1)、2)、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标准系数 1.0 0.8 0.5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302186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5/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监会河 北 监 管 局“政 府 信 息 公 开”(https://www.csrc.gov.cn/hebei/c103616/zfxxgk_zdgk.shtml)、深交所“监管信息公开”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http://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出具的说明、相关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5/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 监 会 河 北 监 管 局“政 府 信 息 公 开”(https://www.csrc.gov.cn/hebei/c103616/zfxxgk_zdgk.shtml)、深交所“监管信息公开”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http://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中国裁判文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中 国 法 院 网“法 院 公 告 查 询”(https://www.chinacourt.org/announcement.shtml)、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适当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根据《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302186 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9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0396 号《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及公司的说明,公司 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7,298,940.0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6.7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后,较上年同期增长 171.15%,满足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4)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纪要、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行权的 800 名激励对象及本次解除限售的 32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行权及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 1.0;本次行权的 2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行权标准系数为 0.8;本次行权的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6,136,779 份,行权价格为 30.21 元/份,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三、 本次注销的主要内容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永芳等 16 人的辞职申请、离职证明等文件、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纪要及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信永芳等 16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信永芳等 16 人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2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当期可行权比例为 80%,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未达标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信永芳等 16 人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未达标部分股票期权 1,588 份。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股份登记、解除限售、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