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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

证券代码:300977       证券简称:深圳瑞捷          公告编号:2023-039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瑞捷”)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并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 1 号 A 栋 31 楼公司尊重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其中监事会主席王卫锋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卫锋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 2023 年-2025 年激励基金的议案》及 2022 年度经营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公司满足计提 2022 年度激励基金的条件。  本次公司 2022 年度激励基金计提方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公司本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推出本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员工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有序实施,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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