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虚增营收利润被责令改正 2021上市即巅峰募8亿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次
北京7月13日讯太和水(605081.SH)近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5号)、《关于对何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4号)、《关于对徐小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3号)、《关于对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2号)。
2017年至2018年,太和水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抚州项目”),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太和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太和水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何文辉作为太和水董事长,徐小娜作为太和水时任总经理,姜伟作为太和水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对太和水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何文辉、徐小娜、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太和水于2021年2月9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数量1,953.00万股,发行价格43.30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是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是廖志旭、郭鑫。太和水上市首日盘中创下股价高点报62.35元,随后该股一路下跌。目前该股股价低于发行价。
太和水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4,564.9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77,810.94万元。太和水2021年1月26日发布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77,810.94万元,用于补充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项目、总部运营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太和水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6,753.96万元,其中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承销及保荐费5,237.25万元。
2022年5月26日,太和水发布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显示,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8,101,42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5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8,101,429元,转增35,145,643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13,247,072股。
2023年4月5日,太和水发布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2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饮用水扩产项目、营销渠道与品牌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文辉。本次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以下为主要内容:
《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6529966T)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至2018年,你公司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抚州项目”),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你公司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你公司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何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何文辉:
经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至2018年,太和水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抚州项目”),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太和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101**************)作为太和水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太和水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徐小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徐小娜:
经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至2018年,太和水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抚州项目”),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太和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212**************)作为太和水时任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太和水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姜伟:
经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至2018年,太和水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抚州项目”),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太和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1401**************)作为太和水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对太和水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