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 楚江新材二〇二三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次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梦珵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3 年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06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07 月 13 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7,799,2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973 %,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81,1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0 %,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251,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03 %。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251,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03 %1。 据此,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2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28,051,2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976 %。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733,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93 %。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卢贤榕 喻荣虎 李梦珵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