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新能- 关于签订投资意向书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88275 证券简称:万润新能 公告编号:2023-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武 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研发技术中心及产业化基地项目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投资意向 书》”),投资项目名称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研发 技术中心及产业化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武汉研发技术中心及产业化基 地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约 50 亿元。?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风险提示:力,亦不得作为双方诉讼和仲裁的依据,意向书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及权利义务需另行商议和约定,并以最终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为准。准,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具体筹资方式及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资金筹集的进度或规模不达预期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进度。评审批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出现国家政策调整等导致审批未通过的情形,该项目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研发成果不及预期、市场拓展未达目标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出现项目实施顺延、变更、中止、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等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意向书签订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巩固并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推进落实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公司与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充分集成各自资源优势,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签订《投资意向书》。公司拟计划投资人民币约 50 亿元,在武汉市青山区建设武汉研发技术中心及产业化基地项目。 本意向书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投资意向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本次对外投资相关事宜。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性质:国家行政机关 单位负责人:苏霓斌 单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 868 号 三、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化基地项目项目,包括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及氢储能等关键材料的研发及量产。 (1)项目用地:本项目用地选址武汉青山区(化工区),甲方确保满足乙方项目安全设计以及建设需求条件,并对乙方后续新建项目预留用地。项目实际用地需求及供地事宜以《项目投资协议》约定为准,相关土地手续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具体位置、面积、土地性质、出让年限等以实际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 (2)供地方式:甲乙双方均同意严格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挂牌出让程序供地。 (1)乙方在青山区(化工区)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完成相应的税务登记;甲方全力支持和协调乙方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推进乙方项目开工建设。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项目争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支持和申报相关扶持资金,支持项目享受辖区的优惠政策。期届满后,如本意向书未执行完毕,双方可另行续展。 双方一致同意,本意向书内容及在本次合作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资料及其他资料为保密事项,未经保密事项相关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当承担由此而导致的该相关方的损失。以下情况除外: (1)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信息报送及披露。 (2)为取得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而向该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 (3)为完成本次合作而向律师、审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4)其它经各方一致同意的事项。 (1)本意向书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意向性框架协议,不具有强制拘束力,亦不得作为双方诉讼和仲裁的依据,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后续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2)本意向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且双方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属于交易双方的框架性约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会构成重大影响。若项目后续落实投资建设,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二)本意向书的签署,旨在充分利用武汉当地优势资源,实现有效的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扩大公司产业规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三)本次意向书拟投资的项目,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意向书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一)合同履行风险:本意向书是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意向性框架协议,不具有强制拘束力,亦不得作为双方诉讼和仲裁的依据,意向书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及权利义务需另行商议和约定,并以最终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为准。 (二)项目资金筹集风险:本意向书约定金额为计划投资金额,具体数额以项目实际投入情况为准,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具体筹资方式及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资金筹集的进度或规模不达预期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进度。 (三)项目审批风险:本次投资的项目在实施前,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出现国家政策调整等导致审批未通过的情形,该项目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项目实施风险:本次投资的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市场环境变化、国内政策变化、技术路线变化、研发成果不及预期、市场拓展未达目标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出现项目实施顺延、变更、中止、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