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胜新材-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4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43.20万股。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胜新材”)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2月8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办理完毕首次授予318.0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合计311人。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理完毕预留授予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8 人。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 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7月6日,第一个限 售期已于2023年7月5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40%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是否达到解除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序号 限售条件的说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生前述情形,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条件。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经审计,2022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年度公司实现 扣除非经常性 预留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第二个 润143,641.51 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第三个 份支付费用影 解除限售期 响后的扣除非 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经常性损益后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 的净利润为 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140,266.41万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元,公司层面 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业绩满足解除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限售的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企管部将负责组织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 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 预留授予的激 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 励对象中,8 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名激励对象绩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考 效考核为A或 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 B,满足个人 售的比例: 层面解除限售 评价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比例为100%。 评价分数 S≥90 90>S≥80 80>S≥60 S<60 标准系数 100% 100% 6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注: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总股本数据采用截至2023年6月30日(最近一次披露的总股本)的股本结构。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 售的限制性股 售数量占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 授限制性股 (万股) (万股) 票数量比例 王诚 董事长兼总经理 59.40 23.76 40% 董事、副总经理 陈魏新 30.60 12.24 40% 兼董事会秘书 赵俊 董事 3.60 1.44 40%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5人) 合计(8人) 108.00 43.20 40% 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故上表中股权激励的相关股份数量已根据权益分派的实施情况相应进行了调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