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新材- 关于“万顺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6债券代码:123012 债券简称:万顺转债债券代码:123085 债券简称:万顺转 2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顺转债”202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万顺转债(债券代码:123012)将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按面值支付第五年利息,每 10 张万顺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8.00 元(含税)。 (二)债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19 日 (三) 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 计息期间为 2022 年 7 月 20 日至 2023年 7 月 19 日,票面利率为 1.80% (四)付息日:2023 年 7 月 20 日 (五)除息日:2023 年 7 月 20 日 (六) 万顺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7 月 19 日, 凡在 2023年 7 月 19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万顺转债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七)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2.00% (八)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3 年 7 月 20 日 -1-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8 年 7 月至 2023 年 7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万顺转债基本情况 (一)简称:万顺转债 (二)代码:123012 (三)发行量:人民币 95,000 万元(950 万张) (四)上市量:人民币 95,000 万元(950 万张) (五)上市时间:2018 年 8 月 29 日 (六)存续的起止日期:2018 年 7 月 20 日至 2024 年 7 月 20 日 (七)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19 年 1 月 28 日至 2024 年 7 月 20 日 (八)利息: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九)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本次付息是万顺转债第五年付息,期间为 2022 年 7 月 20 日至 2023 年 7 月 19日,票面利率为 1.80%。 年利息指万顺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票面总金额自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2-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万顺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万顺转债总金额; i: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万顺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万顺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万顺转债持有人承担。 (十)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担保情况:万顺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三)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 根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7 日出具的《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万顺转债与万顺转 2 跟踪评 -3-级报告》 【新世纪跟踪(2023)100084】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均为 AA-,万顺转债信用等级均为 AA-,评级展望均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万顺转债第五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2 年 7 月 20 日至 2023 年 7 月 19 日,票面利率为 1.80%,每 10 张万顺转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 18.00 元(含税) 。 对于持有万顺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4.40 元;对于持有万顺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每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 18.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债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19 日 (二)付息日:2023 年 7 月 20 日 (三)除息日:2023 年 7 月 20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4-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7 月 19 日(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万顺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万顺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 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广东省汕头保税区万顺工业园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董事会秘书黄薇女士 咨询电话:0754-83597700 传 真:0754-83590689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6-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