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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元医药-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货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3 日,授予价格为 32.00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0.00 万股。其中,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7.00 万股,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93.00 万股。                             独立董事签名:高垚      袁彬   张兴贤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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