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次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各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各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王廷春、朱泉、谭波、张克坚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各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各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陈青、谢康、李华毅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注销及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注销及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 四、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 五、 关于调减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以及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是合理、合法、合规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减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 六、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基于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并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更新编制的《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七、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基于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并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更新编制的《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该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八、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基于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并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更新编制的《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九、 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基于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并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更新编制的《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十、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并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与王廷春先生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事项。 十一、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的发行对象王廷春先生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根据本次对募集资金总额调减并调整发行方案的具体情况,相应调整了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余鹏翼、谢康、陈青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