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龙净-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ST 龙净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债代码:110068 转债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54,160.46 万元(含本数)。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证券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证券发行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借款融资方式财务成本较高,一方面将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股权融资能够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系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特定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紫金矿业,发行对象数量为 1 名,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家。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 2023 年 7 月 11 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上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相关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2)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07,729,178 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数为准。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 2020 年 3 月,距今已满 18 个月。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3)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紫金矿业,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4,160.46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年产 5GWH 储能电芯制造项目”、“偿还银行借款”。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的比例,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4,160.46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年产 5GWH 储能电芯制造项目”、 “偿还银行借款”。本次募集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已在《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进行论证说明。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六、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分析了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具体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发行的实际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发行的实际时间为准);考虑相关发行费用;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07,729,178 股(含本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081,094,891 股增至 1,188,824,069 股;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65,401.12 万元。以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为基数,假设 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为上述基数基础上分别持平、增长和减少 10%(上述数据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测,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可能发生的其他股份变动事宜;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12 月 31 日本次发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行前 假设一 度持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5,401.12 65,401.12 65,401.12(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元) 0.75 0.74 0.74基本每股收益(元) (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18 11.03 9.97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项目 12 月 31 日本次发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行前 假设二 度上涨 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5,401.12 71,941.24 71,941.24(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元) 0.75 0.82 0.74基本每股收益(元) (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18 12.13 10.97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项目 12 月 31 日本次发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行前 项目 12 月 31 日本次发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行前 假设三 度下降 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5,401.12 58,861.01 58,861.01(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元) 0.75 0.67 0.61基本每股收益(元) (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18 9.92 8.9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根据以上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所下降,公司原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但是,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部分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降低财务风险。 (二)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等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把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机构、加强内部控制,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此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三)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承诺,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七、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