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9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23-028转债代码:113054 转债简称:绿动转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7/25 - 2023/7/26 2023/7/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1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 。在本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发行的“绿动转债”自 2022 年 9 月 5 日进入转股期。自 2023 年 3 月 31日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收盘,因“绿动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由 1,393,449,294股增加至 1,393,450,110 股。因“绿动转债”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 2023 年 7 月 17 日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根据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93,450,11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7,214,013.20 元。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7/25 - 2023/7/26 2023/7/26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事宜,请参见本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网站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人现金股息公告》。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青城景秀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对个人持股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8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33631280-8009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