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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箭电子-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9 浏览量: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二 O 二三年七月             保荐机构声明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箭电子”、“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蓝箭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首发”)出具本次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除非特别注明,本发行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目 录      四、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9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一、保荐机构名称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金元证券指定张敏和卢丹琴为蓝箭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刘绿璐为项目协办人;指定刘啸波、袁玉华、常广思、李莉、林森、常子昂、陈航为项目组成员。(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张敏,男,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具有 22 年的投行工作经验,2004 年 5 月注册为首批保荐代表人,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了联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松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宝泰隆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卢丹琴,女,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2012 年 3 月起从事投行业务,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法律职业等资格,曾负责及参与赫美集团非公开发行、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金元—华源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项目。(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刘绿璐,女,现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副总经理,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了宝泰隆(601011)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及宝泰隆公司债项目。作为主要成员完成了赫美集团(002356)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工作,作为主要成员完成了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10 亿元公司债项目,作为现场负责人负责过多家公司的企业改制、上市辅导和财务核查工作。  项目组其他成员分别为:刘啸波、袁玉华、常广思、李莉、林森、常子昂、陈航。三、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Foshan Blue Rocket Electronics Co., Ltd.法定代表人             王成名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 45 号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30 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2 年 6 月 29 日                  设计、制造、销售:半导体及相关产品、LED 及应                  用产品、光伏产品,其他电子电气产品,货物进出经营范围                  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邮政编码              528051电话号码              0757-63313388传真号码              0757-63313400互联网网址             http://www.fsbrec.com电子信箱              lanjian@fsbrec.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部信息披露负责人           张国光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0757-63313388-8116四、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五、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一)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荐项目首先需由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小组进行立项审核。立项通过后,项目组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制作申报材料。项目组所在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内部复核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质量控制部进行审核,质量控制部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复核工作底稿,向项目组提出反馈意见,项目组进行补充核查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项目组将修改完善的申报材料报内核部进行预审,内核部审核后向项目组提出反馈意见,项目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质量控制部根据审核情况出具《现场检查报告》、《质量控制报告》提交内核会议,内核部根据审核情况制作《内核部审核报告》提交内核会议。(二)保荐机构的内核意见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议,本次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10 人。  内核委员会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相关规定;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据充分合理;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管措施;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一、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蓝箭电子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蓝箭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一)董事会决策程序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了《关于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论如下:(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治理架构,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且各组织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运行情况良好。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华兴审字[2023]年、2021 年和 2022 年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华兴审字[2023]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保荐机构经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取得并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调查表,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四、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一)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确认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于 1998 年 12 月 30 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012 年 5 月 26 日,蓝箭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公司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值 416,208,229.22 元折合股份 15,000 万股,整体变更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余额更登记,并领取了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44060000002383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准、资产评估、验资、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等手续。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制度文件,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二)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3] 21000840470 号),并核查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原始财务报表等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华兴专字[2023] 21000840511 号),并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相关执行凭证及文件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三)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关联交易相关合同及订单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行人借款和担保合同、诉讼及仲裁文件、信用报告,核查了网络信息,走访了主管机关并获取相应证明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不存在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四)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承诺,进行了相关公开信息查询,并取得了发行人工商、税收、海关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说明与承诺,进行了相关公开信息查询。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五、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本项目中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核查意见如下:(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发行人聘请金元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聘请蓝策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曾用名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相关协议,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此外,发行人聘请了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咨询服务,上述第三方服务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质量和效率。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本项目中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六、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相关备案证明,了解其经营业务,并对发行人股东中的机构股东进行公开信息查询等手段,对发行人机构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除 109 名自然人股东外,共有 4 家机构股东,其中涉及私募基金备案事项的机构股东共 1 家,为比邻创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比邻创新”),不涉及私募基金备案事项的机构股东共 3 家,分别为深圳市银圣宇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圣宇”)、深圳前海蓝芯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蓝芯咨询”)、深圳前海箭入佳境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箭入佳境”)。(一)比邻创新  比邻创新系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为SD3686,基金管理人为广东比邻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比邻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1049,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比邻创新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基金信息。(二)银圣宇  根据发行人股东银圣宇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机构核查,银圣宇在设立过程中均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本身亦未募集设立或参与管理私募投资基金。因此,银圣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三)蓝芯咨询、箭入佳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机构核查,蓝芯咨询、箭入佳境系由发行人员工设立并投资于发行人的持股平台,其资金来源于合伙人的自有资金,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行为及委托管理的情况,也未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专业从事投资活动的机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  综上所述,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基金备案和管理人登记程序。七、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一)发行人在技术水平、产品结构、收入规模等方面与行业龙头厂商存在较大差距,且部分产品替代性较高的风险  从技术水平的角度对比,公司目前以传统封装技术为主,主要封装系列包括SOT、TO、SOP 等,该系列以传统封测技术为主;在先进封装领域,公司目前掌握的先进封装技术较少,而同行业长电科技、华天科技、通富微电等龙头封测厂商在先进封装领域拥有 FC、BGA、WLCSP、SIP 等多项先进封装技术。龙头厂商在先进封装技术领域保持了行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公司与龙头厂商在先进封装领域的技术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从产品结构的角度对比,公司自有品牌产品主要集中于分立器件的三极管、二极管和场效应管三大类产品;集成电路封测服务主要为电源管理产品,以模拟电路产品为主,逐步涉足数字电路产品领域;同时龙头封测厂商如长电科技、华天科技、通富微电等拥有的产品类型覆盖数字电路、模拟电路等多个领域,除传统封装系列外,还涉足 BGA、SIP、WLCSP 等多个先进封装系列。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类型及结构,公司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对下游市场变化和行业变化引起的风险抵抗能力较弱。  从业务规模的角度对比,公司业务规模、资本实力等方面与行业内龙头企业相比差距较大,公司收入和净利润规模较小,若未来发行人产品市场发生变化或者毛利率下滑较大,将会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与同行业龙头企业对比,在技术水平、产品结构、收入规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公司若不能保持传统封装的工艺技术优势,未能在先进封装技术领域有所突破,未能在产品类型和结构上继续丰富,将面临市场竞争力不足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公司目前自有品牌产品以三极管、二极管和场效应管为主,部分产品标准化及通用性程度较高,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产品竞争力较弱。若公司不能通过技术升级将新材料、新技术应用于上述通用产品,实现产品升级,相关产品将面临被替代的风险。(二)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7,136.49 万元、73,587.41 万元和 75,163.3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324.51 万元、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存在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随着上游晶圆制造领域技术不断革新、下游消费市场对于低功耗、小型化器件需求不断增长,市场对半导体封测厂商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创新持续性等要求不断提升,若公司不能及时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封测服务和产品,将导致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存在下降的风险。(三)半导体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封装测试,半导体行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具有周期性特征。半导体封测行业受下游半导体市场及终端消费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其经营业绩也往往呈现一定的周期性。据新材料在线数据显示,预计 2021-2025年中国半导体封测市场规模从 2,900 亿元增长至 4,900 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度不断提升,2021 年行业景气度维持高位运行,2022 年半导体封装测试行业市场景气度有所波动。如果未来半导体行业景气度下滑,导致半导体封测市场需求减少,将给公司的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四)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9.97%、23.11%和 19.63%,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其中,报告期内公司自有品牌产品毛利率分别为内公司封测服务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25.68%、22.43%和 19.35%,公司封测服务产品毛利率逐年下降。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要取决于产品结构、市场竞争及商务谈判情况等因素。公司产品的品种繁多,不同产品的性能、用途以及成本、价格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未来若上述因素发生不利变动,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不利因素的影响,将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出现波动或持续下降的风险。以 2022 年经营业绩为例,假设其他因素不变,若公司自有品牌产品毛利率下降 1%、2%、3%,则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下降 0.80%、1.25%、1.71%;若公司封测服务产品毛利率下降 1%、2%、3%,则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下降 0.89%、1.44%、1.98%,由此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五)先进封装收入占比较少,技术研发压力较大的风险  目前半导体封测行业正在经历从传统封装向先进封装的转型。封测技术需要紧跟市场需求,芯片设计、晶圆制造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及下游对于小型化、低功耗器件持续增长的需求,对封测技术研发不断提出新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传统封装产品,先进封装系列主要包括DFN/PDFN/QFN、TSOT 和 SIP,相关封装系列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08%、14.34%和 19.49%,占比较少。公司虽然在封装技术、封装工艺上拥有一定研发经验,先进封装收入增长及占比提升明显,但在先进封装技术研发方向上仍需储备大量人才,有待进一步拓展先进封装技术覆盖范围。  若公司未来的技术研发方向不能顺应市场先进封装技术的变化及不断提高的工艺标准,公司将面临无法持续满足下游领域对于产品技术升级的需求,技术研发压力较大,研发投入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造成不利影响。(六)产品销售价格波动的风险  半导体产品价格受技术发展、行业竞争状况、行业周期性以及下游需求变动等多种因素影响。短期来看,市场需求和供应将成为产品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当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但供给不足时,产品售价将波动上升;随着行业产能持续释放,市场需求逐步放缓,产品销售价格将出现波动下降的趋势。长期来看,技术发展和行业竞争状况将成为产品价格波动主要因素,运用新技术的产品由于掌握新技术新工艺的厂商较少,产品销售价格将保持较高水平;随着技术成熟度不断提升,产品销售价格将呈现波动下降的趋势。  公司面对半导体行业产品价格变动特点,虽然已逐步通过扩大优势产品产能,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开展技术创新、开发各类契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等多种方式予以应对,确保公司能够保持长期合理的利润水平。但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产品成本、开发高端产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公司可能难以有效应对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将导致整体利润水平降低。(七)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风险  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共同实际控制人王成名、陈湛伦、张顺分别持股议》,并于上述协议到期后 2019 年 2 月 21 日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三人均在公司每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中保持一致意见,如各方经充分协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以王成名的意见作为一致意见进行表决,一致行动的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期间如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期限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 36 个月内届满的情形下,则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自动延长至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止。本次发行前,上述三人合计可支配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 44.32%,本次股票发行后,上述三人合计可支配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 33.24%,持股比例较低。  虽然实际控制人对于一致行动协议期满后已作出续签承诺,但如果《一致行动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法正常履行或到期后出现未能继续保持一致行动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出现其他股东增持股份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将可能导致公司股权进一步分散,进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出现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可能会影响公司现有控制权的稳定,从而对公司管理团队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王成名、陈湛伦、张顺年龄偏大,自公司设立以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均能够实际参与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并能够正常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但不排除未来可能出现影响其履行公司决策权和控制权的不利情形,公司存在控制权稳定性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半导体封测行业提供了财政、税收、技术和人才等多方面的支持,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经营环境,有力地促进了半导体行业的发展。同时随着“中国制造 2025”、“互联网+”等行动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大数据战略”相继实施,国内半导体市场迎来了更广阔的发展前景。从需求端分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产品生产及消费市场,下游需求增速明显。未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5G 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半导体行业市场将迎来较大的增量空间。善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公司将结合半导体行业的发展趋势,聚焦应用于物联网、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健康护理、安防电子、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5G 通信射频等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新兴领域,进一步加大宽禁带功率半导体器件和 Clip bond 封装工艺等方面的研发创新,扩大产品开发、优化产品结构,积极开拓新客户,提升公司产品品牌影响力,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致力将公司发展成为行业内领先的封测企业。债能力将进一步提高,流动比率短期内将大幅上升。随着募集资金的逐步投入,固定资产的规模将逐步增加,公司的资本结构将更为合理,财务状况将更为良好,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刘绿璐 保荐代表人:               张    敏         卢丹琴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吴宝利 内核负责人:               谢协彦 保荐业务负责人:               吴毓锋 总经理:               郭长洲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陆     涛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附件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张敏先生、卢丹琴女士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同志负责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保荐代表人:            张   敏              卢丹琴  法定代表人:            陆   涛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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