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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9 浏览量: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护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或“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电投能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本次董事会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参与开展“电站锅炉水冷壁高精度工业视觉检测系统的研制与应用”科研项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参与开展“电站锅炉水冷壁高精度工业视觉检测系统的研制与应用 ”科研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实,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参与开展“电站锅炉水冷壁高精度工业视觉检测系统的研制与应用”科研项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项目合作研发单位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为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该项目适用于锅炉水冷壁的大型工业密闭空间高精度工业视觉检测系统,将有效解决检测覆盖率、检测质量、设备安全和人员健康及安全性问题,可大幅提升集团公司火电机组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能力。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与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方”)共同出资(出资比例:甲方70%,乙方于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共享约定、收益约定等条款,共享项目研制范围内的成果收益:     在收益总额(含:产品销售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达到1,982万元之前,甲方分享产品销售收益的70%,乙方分享产品销售收益的30%。在收益总额(含:产品销售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超过1,982万元之后,甲方分享产品销售收益的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形成的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等知识产权在转让、许可第三方实施后,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由甲、乙按出资比例(70%:30%)双方共享。在收益总额(含:产品销售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达到1,982万元之前,甲方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70%,乙方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30%。在收益总额(含:产品销售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超过1,982万元之后,甲方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60%,乙方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40%。  本次与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电站锅炉水冷壁高精度工业视觉检测系统的研制与应用”科研项目研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夏鹏、韩放、陈天翔、陶杨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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