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中生态-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9 浏览量:次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并一致同意本次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项,并一致同意本次议案。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可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并一致同意本次议案。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吕航、李旭修、徐金光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