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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9 浏览量: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股份”)所持有的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动装”)5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特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等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市场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经过了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标的公司的资产范围一致,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交易价格以经哈电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所聘用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独立董事: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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