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0 浏览量:次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3 号)同意注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196,011.5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1,375,588.47 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到账,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 030019 号) 。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在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50,315.59 39,657.16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根据《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海泰科新材料,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9,000.0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进行增资用于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本次增资完成后,海泰科新材料注册资本将由 1,000.00 万元增加到 10,000.00 万元,公司仍持有其 100%股权。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 青岛海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4MABUAYUK6T成立时间 2022 年 8 月 16 日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 王纪学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锦盛二路 66 号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塑料制品制 造 ; 塑料 制品 销售 ; 工程 塑 料及 合成 树脂 制 造【 分 支机 构经 营】;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分支机构经营】;合成材料销售【分支机构经营】;橡胶 制品制造;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 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模具制造;模具销经营范围 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生物基材料技术研 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 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专用化学 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分支机构经营】;专用化学产品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本次增资前后,公司均持有海泰科新材料 100%的股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569.92 98.86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负债总额 541.80 5.61 净资产 28.13 93.25 营业收入 42.26 0.00 净利润 -65.13 -6.75注:2022 年度财务数据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是基于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要求,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已与保荐人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子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增资事项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海泰科新材料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增资后,海泰科新材料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前后,公司均持有其 100%股权。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增资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等符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海泰科新材料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实施。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海泰科新材料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增资后,海泰科新材料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前后,公司均持有其 100%股权。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进行增资的相关议案已经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尹柏元 宋 伟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