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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 关于大禹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0 浏览量:

证券代码:300021       证券简称:大禹节水        公告编号:2023-080债券代码:123063       债券简称:大禹转债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禹转债 202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每10张“大禹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2.00元(含税)。票面利率为1.20%。(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大禹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3年7月27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7月28日支付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的利息。根据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第四年为1.8%,第五年为2.5%,第六年为3.0%。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日,即为2020年7月28日(T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 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券持有人承担。限公司出具的评级报告,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大禹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当期票面利率为1.20%,本次付息每10张“大禹转债”(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12.00元(含税)。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9.60元;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2.00元;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23年7月2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大禹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咨询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民旺道10号咨询联系人:陈静、何运文联系电话:022-59679306联系邮箱:dyjszqb@dyjs.com八、备查文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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