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0 浏览量:次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条件等要求逐项自查,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公司具备申请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各项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发展现状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本次预案的实施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预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对《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针对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3 月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编制了《非 经常性损益明 细表》,以及 北京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八、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报告期内房地产项目公司在中国境内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监管政策》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自查要求及国发[2008]3 号文、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光金、饶洁、钟胜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