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0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00629 证券简称:华建集团 编号:临 2023-050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何静和陆红花因职务变更(非个人原因) ,公司决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1,081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181,081 股进行回购注销。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监事会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情请见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2023-011、2023-021) 。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181,081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起 45 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详情请见(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截至申报期满,公司未接到任何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发生情况变化”第 4 款: “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非个人原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服务期间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按激励对象实际服务年限折算调整可授予权益,待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激励对象陆红花、何静因职务变更(非个人原因),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81,081 股按照《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5367(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6,078,165股调整为 25,897,084 股。 (二) 、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上 海 分 公司 申请办 理 对 前述 激励对 象 已 获授 但尚未 解 除 限售 的成注销。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6,078,165 -181,081 25,897,084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944,658,954 944,658,954三、股份总数 970,737,119 -181,081 970,556,038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