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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0 浏览量:

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7 月 20 日(星期四)14:30 时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 7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理 人 共 10 人 , 代表 股 份 数 为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数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联股东杨汉杰、余克俭、方喆、曾艳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44,506,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159,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159,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关联股东康路、张燕生、杨汉杰、余克俭、方喆、唐若梅、曾艳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72,6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159,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159,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159,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159,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159,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丽欣律师、仲崇露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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