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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临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0 浏览量: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高铁”或“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20 高铁 01,债券代码:149206.SZ)和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债券简称:20 高铁 02,债券代码:149322.SZ)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事项报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商誉减值测试存在部分收入预测依据不恰当、营运资金预测趋势依据不充分、商誉相关资产组认定不准确、部分计算错误等问题,导致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准确。  二是部分存货在以前年度已出现减值迹象,但公司未进行存货跌价测试,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是部分应收账款在以前年度已有明显迹象表明信用风险特征与正常回收的应收账款不同,但公司未单独评估其信用风险,且历史损失率存在计算错误,导致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应收账款信用减值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中可收回金额测算不准确,导致 2021年度、2022 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不准确。  此外,公司还存在部分物流单据缺失、对子公司管控不力等内控管理不规范情形。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王志全作为公司董事长(2015 年 3 月至今)                  、总经理(2021 年 5 月至今),钟岩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2016 年 4 月至 2021 年 5 月),杨浩作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 公司财务总监(2021 年 5 月至今),王守俊作为时任财务总监(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5 月),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影响分析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警示函》发送给了相关责任人。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发行人公告称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东方投行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上述相关事项后,根据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并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  东方投行将密切关注对本次债券的相关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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