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 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0 浏览量:次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综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制定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制定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也要保证公司现金流量、资产的流动性以及盈利的稳定性。和经营计划、资金需求、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利润分配应满足公司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 三、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含 10%),且任何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符合上述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利益时,同时在遵守上述现金分红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或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结合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的情况制定公司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