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精工-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7月修订)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量:次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章 定义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形式的方案;关联交易等事项;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会日期的通知) 并作出决议。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产生显著影响;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一般交易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关联交易发生,签订协议之前,需要提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上;足额坏账准备;处罚;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职或发生变动;议;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累计计算的原则);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和人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议情况;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况;付款安排;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周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 5.0 条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对于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有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