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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精工-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7月修订)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量: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对已作出信息暂缓、豁免处理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还需跟踪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员申请时间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暂缓或 豁免 披露 的原 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 填报 暂缓 或豁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 幕知 情人 是否 出具书面承诺保密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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