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一轨-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量:次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规范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对公司经营、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 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六)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推举一名监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和 3 日以前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但在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等紧急情况或其他偶然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方式、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同意。监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监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与会监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或监事会指定人员。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监事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