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业家居装修装饰时尚门户网站
首页 >> 股票基金

华菱精工-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7月修订)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量: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以及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总监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总监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总监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总监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总监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总监,原则上投资者关系管理总监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执业素养,诚实守信;  (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定期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