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002793 股票简称:罗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3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罗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欣控股”)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罗欣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山东罗欣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 2023 年 5 月 18 日至司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5%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相关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告知公司控股股东罗欣控股,罗欣控股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学习,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