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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水务-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报告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二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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