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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地香江-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量: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3-068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7 日  ?   债券付息日:2023 年 7 月 28 日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8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开始支付自 2022 年 7 月 28 日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第五年 2.0%、第六年 3.0%。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为 24.26 元/股,当前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24.26 元/股。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已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城地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2 年 7 月 28 日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7 日  债券付息日:2023 年 7 月 28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7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城地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8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持有人实际每张面值100元债券派发利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名称: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289号A座6层  联系人:赵钱波、鲍鸣  联系电话:021-52806755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联系人:龚泓泉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人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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