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量:次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者“保荐机构”)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信达”)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厦门信达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投资概况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授权期限内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将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授权期限内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将滚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含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资金在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本次证券投资的资金主要用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定增、基金及债券投资、资管计划、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次证券投资额度的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投资期限内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出及相应项目处置等 具体事宜的实施。 二、资金来源 本次证券投资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授权期限内新增的控股子公司)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度第二次会议,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议案》。该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充分的预估和测算,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 五、投资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 (1)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公司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2)投资产品的赎回、出售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受到相应产品价格因素影响,且需遵守相应交易结算规则及协议约定,相比货币资金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等。 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将认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将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证券投资进行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密切跟踪证券投资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性。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对以上投资行为,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苏洲炜 马丰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