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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量巨大!快看证券领域政协委员都在热议啥?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1 浏览量:

代表委员共商国是(三)

刘云峰: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市场二部一级巡视员

建议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与工商主体登记注销“双出清”

罗卫: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行政处罚委一级巡视员

建议在基金法中明确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职责边界

冯艺东:全国政协委员、中泰证券总经理

建议优化企业在北交所上市条件

张懿宸:全国政协委员、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建议阶段性推出商业不动产公募REITs助力“保交楼”

全国政协委员刘云峰:

建议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与工商主体登记注销“双出清”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已从“小众行业”发展为资产管理的“主流行业”,有效发挥了多元化资产配置、专业化资产管理的优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2156家,管理基金数量146345只,管理基金规模20.23万亿元。

不过,制约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迈进高质量发展的掣肘仍存。从私募行业结构看,前些年,由于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呈井喷式增长,行业存在多而不精、大而不强、鱼龙混杂等情况。行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真私募与“伪私募”并存,优秀管理人与“伪管理人”并存等乱象,损害了行业形象声誉。亟需分类施策、扶优限劣,支持真私募,打击“乱私募”,坚决出清“伪私募”,加快优化行业结构。

监管部门近年来持续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2021年开始,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开始清理各类“伪私募”“乱私募”以及打着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不法机构。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市场二部一级巡视员刘云峰在他的一份提案中提出,建议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与工商主体登记注销“双出清”。

据刘云峰介绍,截至2022年4月底,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机构17411家,其中工商状态为已注销的仅4786家,占比不足三成。这些私募机构的管理人登记注销后,其工商主体尚未注销。同时,还有一些机构工商登记完成后,由于不符合规范要求,无法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机构的名称及经营范围中含有“私募基金”等字样,却游离在监管之外,存在继续违规从事私募业务或者以私募之名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为此,基金业协会采取对外公示已注销私募机构、已清算私募基金等方式提示相关风险。

防范私募基金风险,需要把握好市场的“入口”与“出口”。刘云峰认为,为进一步防范“死灰复燃”的风险隐患,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私募机构登记、注销相关机制,一方面,通过“照前会商”把好私募机构工商注册“入口关”;另一方面,根据基金业协会提供的已注销私募机构、已清算私募基金等信息,建立快速注销其工商登记机制,实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和工商登记注销“双出清”,扫清后端风险敞口。进而实现私募基金业务规范、稳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全国政协委员罗卫:

建议在基金法中明确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职责边界

近年来,我国基金行业发展蹄疾步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日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四季度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66.74万亿元。

基金行业的发展与壮大,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然而,在行业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行政处罚委一级巡视员罗卫表示,面对基金行业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有必要及时启动基金法的修改工作,有效回应现实需求。在罗卫看来,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私募股权基金未明确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职责边界亟待明确;基金法、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三者协同修改不足;基金对外借贷与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缺乏等。

罗卫认为,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被明确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导致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长期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统一规则、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地位与其重要性不相匹配。建议进一步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为其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近年来,部分私募基金风险事件引发行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法律适用及职责边界的讨论,尤其在基金管理人失联失能等特殊情形下,对于投资者要求组织召开基金持有人会议、清算终止基金、代行基金底层资产权益以及开展相关诉讼维权措施等诉求,由基金托管人代为履职的法律依据不足。罗卫建议,在基金法中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职责边界。

此外,罗卫建议,在法律层面将公募基金流动性支持机制予以明确,增强基金行业抗风险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冯艺东:

建议优化企业在北交所上市条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以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为目标,自2021年11月15日开市以来,上市公司数量持续增加,制度规则不断完善。统计显示,截至3月3日,北交所上市企业数量达到176家,总股本230.69亿股,总市值2408.32亿元。

作为一家新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北交所取得的成绩固然令人欣喜,但受现行企业上市标准、上市流程、市场监管力度以及投资者门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效能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为优化北交所配套制度,提升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水平,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泰证券总经理冯艺东在他的一份提案中提出了四方面建议,分别是优化企业在北交所上市条件,更好服务成长型中小企业;简化上市流程,提升企业上市效率;加强市场监管,严防市场操纵行为;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吸引投资者入市。

冯艺东表示,目前北交所上市标准仍偏重于从总量维度对财务指标进行要求,较难挖掘目前盈利能力不强但未来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他建议,优化北交所上市条件,重点考察企业盈利增速、盈利预期、发展前景等因素,减少绝对规模性指标的考察权重,与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其他板块更好形成错位发展,挖掘“小而精”“高成长”的企业上市。

现行规定下,北交所上市企业均需满足“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的条件。在冯艺东看来,“层层递进”的上市路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在北交所上市的吸引力。他认为,在严把企业质量关的前提下,简化上市流程,加速高质量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上市节奏。目前可基于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进行试点,为其提供不经新三板挂牌直接北交所上市的政策选项。

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需进行“举牌”。冯艺东称,考虑到北交所个股市值相对较低,在大力吸引投资者入市的同时,上市企业股票被操纵的风险也进一步提升。现有关于资金监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亟需结合北交所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优化。他建议,在现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需进行举牌,并在3日内发布公告,期间不得买卖该股票;在此基础上,每变动1%时应于次日发布公告,每变动5%时,3日内发布公告且期间不得买卖该股票”制度安排的基础上,针对北交所上市公司提高监管标准。

目前北交所针对个人投资者的准入资金门槛为证券资产50万元,明显高于创业板10万元的投资门槛。在冯艺东看来,较高的投资门槛会减少市场中的交易型投资者,并导致市场活跃性较低、交易层面供需不平衡等一系列问题。在强化投资者保护、杜绝市场操纵的基础上,他建议,可将北交所个人投资者门槛调降。

全国政协委员张懿宸:

建议阶段性推出商业不动产公募REITs助力“保交楼”

自2021年6月首批公募REITs产品推出以来,因流动性高、小而分散、强制分红等特点,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截至2022年12月,公募REITs产品已累计发行24只,募资规模达801亿元。除最初的基础设施外,公募REITs已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这一不动产品种纳入其中。

去年以来,我国住宅消费市场较为低迷,部分房企面临流动性压力。与此同时,其持有的位于城市核心区位的写字楼、酒店、购物中心等优质资产,短期变现困难。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张懿宸建议,应阶段性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不动产公募REITs工具,助力“保交楼”,全力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此举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首先,有利于解决民生期盼、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专项REITs工具助力保交楼,能够保障民生权益,让广大购房消费者住有所居、心有所安。

其次,有助于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022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需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扎实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专项商业不动产公募REITs工具,可以通过对“资金”“资产”和“用途”等要素“穿针引线”式的精准匹配,最大限度发挥市场资金的效能,助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最后,有助于改善消费预期、维护市场稳定。房地产当前仍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对于带动投资、拉动内需和促进经济增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商业不动产公募REITs产品,可以利用市场资金使房地产业进入良性循环,为房地产市场注入新的能量,提振购房消费信心,发挥房地产对国民经济的支柱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大盘的稳定和发展。

在具体方案上,张懿宸表示,首先,该产品应当聚焦盘活问题房企的存量资产,通过将“问题房企”和“优质资产”隔离,控制产品风险。适度放松对发行主体的资信要求,强化资产质量、弱化企业信用,压实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合理设置信用防火墙。

同时,充分利用公募REITs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强、估值公允的有利条件,所募集资金除归还项目自身金融机构负债以外,全部用于解决问题房企自身的交付问题,严禁挪作他用。

张懿宸还表示,应制定特殊的募集资金监管要求,针对该类别企业和资产的特殊情况,建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制,如成立区域(省、市)层面的专项监督部门、指定专门的资金托管主体和收付流程等,统一监管募集资金;统筹使用资金,平衡项目的主次缓急,最大程度发挥该项资金的独特效能,助力民生项目的顺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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