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当柱(内蒙古上市国企“一把手”鲁当柱落马细节:曾指示扬州商人洗钱3000万)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4-05-09 浏览量:次
今年2月,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鲁当柱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纪委监委调查,8月22日被双开。作为百亿国企的掌舵人,鲁当柱的落马曾在内蒙古建筑行业引起不小的震动。
据内蒙古纪委监委通报显示,为求仕途顺利、逃避责罚,鲁当柱在居所内专门布置了20多平方米金碧辉煌的佛堂,供奉大小佛像十余座,早晚烧香拜佛、打坐念经。
12月3日,江苏省扬州市商人姚某勤涉嫌行贿罪、洗钱罪一案在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有关鲁当柱违法违纪的细节也随之被披露。
12月5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梳理发现,仅姚某勤给鲁当柱行贿的金额就达1100万,为了将受贿钱款合法化,鲁当柱还曾指示姚某以借款的形式洗钱,获利1000多万元。
▲12月3日,姚某勤涉嫌行贿罪、洗钱罪一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图源:包头中院
从事建筑行业34年 掌舵百亿上市国企
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能建集团)是一家在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内蒙古送变电公司、内蒙古电建一公司、内蒙古电建三公司和原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田筹备处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于2014年8月成立。主营业务为电力建设工程,电力及其他资源投资建设与经营,资产总额122亿元。
2017年7月18日,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H股主板成功上市,成为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中首家在香港整体上市的公司。而鲁当柱就是该企业的第一任“掌舵人”。
出生于1960年的鲁当柱是内蒙古准格尔旗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内蒙古电建二公司、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
知情人士介绍,自上世纪90年代起,内蒙古电力建筑系统曾经过几次重大的调整和布局,而从基层干起来的鲁当柱,恰恰把握了改革的时机,每一次调整都给他带来了升迁的机会。2014年,在电力建筑行业工作34年的鲁当柱,在最近的一次改革中,被任命为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若不是被组织调查,今年59岁的鲁当柱或将在明年,于董事长的职位上平稳落地。采访中,多名知情人称,有能力、有魄力是鲁当柱一路升迁的基石。
▲鲁当柱。图源于网络
建奢华佛堂 常打坐求心安
上游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内蒙古能建集团是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重点行业之一。也是电厂建设项目布局最广、最多样的老牌国企。目前已有10家下属子(分)公司,仅在册员工就达5000余人。而享受副厅级待遇,掌握着项目招标、采购决策权的鲁当柱,也开始在权力中迷失。
今年2月,鲁当柱因严重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8月23日,鲁当柱被开除党籍、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11月23日,在内蒙古召开的全区警示教育大会上,内蒙古纪委监委通报了鲁当柱违法违纪的相关情况。
内蒙古纪委监委称,鲁当柱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理想信念丧失,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违规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在任职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中投资入股;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为所欲为,权力观、政绩观扭曲,不正确履职,损害国有企业资产权益;生活腐化堕落。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内蒙古纪委监委特别提到,为求仕途顺利、逃避责罚,鲁当柱在居所内专门布置了20多平方米金碧辉煌的佛堂,供奉大小佛像10余座,早晚烧香拜佛、打坐念经。
多个可靠信源证实,鲁当柱挪用公款数额超20亿元,受贿金额超3000万元。目前对于鲁当柱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2019年8月,内蒙古纪委监委发布了鲁当柱案的相关情况。网页截图
扬州商人曾买房帮其保管财物
12月3日,江苏省扬州市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勤犯行贿罪、洗钱罪一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随着姚某勤作案情节的曝光,有关鲁当柱受贿罪的更多细节也随之披露。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出,2003年至2006年间,犯罪嫌疑人姚某勤以江苏省扬州市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等企业的名义,利用时任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鲁当柱的职务便利,与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电气设备供销业务,并介绍其它企业给电建一公司供货,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期间,姚某勤承诺将其在电建一公司全部业务利润的大部分作为回扣送给鲁当柱,鲁当柱表示同意。姚某勤先后多次给予鲁当柱现金累计11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由鲁当柱陆续交由其特定关系人袁某保管。
2004年下半年时,鲁当柱与姚某勤约定将部分回扣款由姚某勤代为保管,鲁当柱随用随取。截止2006年姚某勤与电建一公司停止业务往来时,经二人核对,姚某勤为鲁当柱保管的回扣款共计600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特别提到,为了避免个人账户或亲属账户钱款过多引起组织注意,鲁当柱曾让姚某勤为其保管受贿所得财物,而姚某勤用在内蒙古购买的房产充当了鲁当柱的“保险柜”,供鲁当柱随用随拿。
虽庭审中姚某勤否认该房产主要用于帮助鲁当柱存放受贿所得财物,但经过法庭询问,姚某勤最终表示,该房产他只是偶尔居住过。而鲁当柱也拥有该房产的钥匙及密码,可以随时进入房间,以便取款。
姚某勤还特别提到,鲁当柱曾提出,姚某勤在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项目,姚某勤需将利润的50%作为回扣款,支付给鲁当柱个人。为了获得更多的项目,姚某勤表示同意。但姚某勤及辩护律师认为,其中600万元回扣款并未实际送到鲁当柱手中,因此不应认定为行贿款。
对此,公诉机关当庭出具了证人证言、银行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以此来证明姚某勤行贿的事实。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公诉机关出具的鲁当柱证言中,其除了承认收取姚某勤回扣款外,还供述曾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过多人行贿款,共计3500万元左右。
▲被告人姚某勤。图源:包头中院
指示商人放贷 洗钱获利2000万
为了将所收受的钱财“合法化”,2010年6月,姚某勤按照鲁当柱的安排,将其保管的600万元回扣款和袁某为鲁当柱保管的160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款,及鲁当柱违纪经商获取的200万元共2400万元,连同其筹措的600万元累计3000万元,出借给鄂尔多斯某房地产公司赚取利息。
公诉书显示,2011年7月至2016年10月间,姚某勤陆续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累计6526.5万元,并将其中部分款项按鲁当柱的要求用于给鲁当柱的多名行贿人员退还受贿款、为鲁当柱消费等用途。
为证明姚某勤洗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展示了鲁当柱的另一份证言,鲁当柱在接受监委及检察机关询问时表示,自1996年与姚某勤认识后,便一直有来往,关系比较好,会让姚某勤帮他保管受贿所得的财物,而且对于鲁当柱个人的工资收入及其家人的工作单位,姚某勤均详细知晓,姚某勤也知道其部分财物系受贿所得。此外,为了避免组织调查,掩盖犯罪事实,自2014年起,鲁当柱还曾让姚某勤等人帮其退款了部分受贿款。
鲁当柱称,出于对姚某勤的信任,在得知鄂尔多斯某房地产公司有经济需求时,便要求姚某勤与该公司联系,由姚某勤全权打理放贷的事宜。仅3年时间里,鲁当柱用受贿所得的2400万元,获取了2000万元的利息回报,且一直由姚某勤保管。“我要是需要钱,就让姚某勤从银行卡里取出现金,放置在呼和浩特的两处房产中,我随时过去取。”鲁当柱在供述中说。
庭审中,姚某勤及其辩护律师对洗钱金额曾提出疑义。随后,公诉机关出具了借款合同、银行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鲁当柱人民币11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行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勤明知鲁当柱的2400万元与鲁的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系鲁当柱受贿违法所得及收益,仍为其保管、放贷获利,情节严重,应当以洗钱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案情复杂,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作为鲁当柱案涉案人员被审的第一案,姚某勤涉嫌行贿罪、洗钱罪一案备受关注。庭审当天,包头市部分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国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工作人员等200余人旁听庭审。
鲁当柱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也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