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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私藏笔记流出著名民法学家孙宪忠为全省政法干警讲民法)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4-05-09 浏览量: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9月8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宪忠围绕“《民法典》与国家治理”等主题,为全省政法干警作了专题辅导培训。

私藏笔记流出!著名民法学家孙宪忠为全省政法干警讲民法

孙宪忠是著名民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也是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立法者”,在他看来,《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

培训现场,孙宪忠从《民法典》与经济基础、保障民生、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事主体自决权的关系,以及《民法典》对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等为切入点,分析论证了《民法典》对国家治理所发挥的作用。“国家治理要依法进行,而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涉及经济基础和公众生活。相对其他法律,其对国家治理、对国计民生的运行和发展所发挥的作用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贯穿性。”孙宪忠说。

孙宪忠表示,《民法典》不是简单地法条汇编,而是对很多民事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有很多创新。比如,《民法典》首次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这样的规定将给人格发展、人格尊严更全面的保护。

孙宪忠以齐玉玲案举例。“齐玉玲,一个农村姑娘原本可以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却因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大学,人生彻底发生改变。当时,法院以侵犯姓名权作出裁判,但这仅仅是侵犯姓名权的问题吗?《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依此规定,如果再有类似的问题,就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利。”

近三个小时的演讲,孙宪忠结合理论、实践、判例等,深入浅出地解析了《民法典》编纂的目的与意义,与会的政法干警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来听听大家怎么说。

简阳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何晓林:听了孙宪忠教授的讲解,我对正确理解新颁布的《民法典》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理解法律应以实践为基础,《民法典》所有的理论都来自实践中经验的总结;其次,理解法律当以问题为导向,法律的直接目的是为问题的公平解决提供规则;最后,理解法律需以创新为方法,法律一经颁布就存在时空局限性,理解法律必须用创新的方法为原有的法律注以新内涵。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甘文超: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领会到了《民法典》的颁布,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重大作用。《民法典》积极促进经济发展,重视交易稳定,增加保理合同的规定等;更加关注民生,如完善监护制度,增加居住权规定等;更加注重人的发展,专编规定人格权,明确了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完善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根据社会的发展,增加公民声音权等保护。《民法典》的内容很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既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司法,又要带头守法学法,做好法律宣传员,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私藏笔记】

讲座重点集纳:

一、国家机关等特殊民事主体的地位和行权方式

《民法典》第96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不同类型的特殊主体,以“特别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民法典》第256条,作为事业单位的学校,有自己的物权,对自己的财产有管理、使用的权利。《民法典》第268条,规定国家机关作为出资人时,对投资享有权利,其本质是投资人对投资享有权利。

二、增设居住权

居住权的制度设计,主要为解决离婚妇女的居住与生活问题以及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根据《民法典》第367条、368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首次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

《民法典》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尤其是第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首次鲜明地规定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一般人格权,建立更全面的人格权保护制度。

四、物债区分原则

《民法典》第597条肯定了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合同效力,明确了物债区分原则,强调订立合同只产生债权请求权,与物之处分无关。

五、民事主体自决权

《民法典》重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充分承认民事主体自我决定权。可对比《民法典》第133条和《民法通则》第54条分析。《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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