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招商加盟网(招商加盟(商业特许经营)须了解的42个法律问题)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4-05-09 浏览量:次
本律师代理过多宗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对于特许企业(将自身品牌资源授予给加盟商使用的企业)以及被特许人(加盟商)来讲,本来有很多问题是可以避免,但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而引发诉讼。鉴于此,本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经验,为相关企业及加盟商总结了42个比较重要的法律规定,希望对你们有所启发、帮助。
不啰嗦,上干货!
1、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答:企业将自身拥有的经营资源(包括商标、商号、专利、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合同形式有偿许可给他人使用,他人使用该经营资源必须遵照许可方的指导和监督,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与许可方保持高度一致,并在该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这种经营活动就是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也称为“特许连锁”或“加盟连锁”或“特许加盟”。
2、商业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有什么区别?
答:连锁经营一般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多个商铺,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分工、管理,实现规模效益。连锁经营分为三种模式:直营连锁(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公司)、自由连锁(总公司领导,各连锁公司独立经营,自由加入或退出连锁体系)、特许连锁(即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其中一种经营模式。
3、个人能否作为特许人?
答:不能。特许人必须是企业,个人不能作为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个人将其名下所注册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等资源以合同形式特许给他人使用,该特许合同属无效合同,个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属于非法经营,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还可能面临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4、境外企业能否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答:可以。中国并未限制境外企业进入国内商业特许经营的市场,但是对于境外企业在国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所涉及的具体行业却有一定的限制,境外企业在国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业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准入的相关政策。
5、需要经批准方可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特许企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某些产品或提供某些服务需要经行政批准,特许企业未取得批准文件,不能就该产品或服务进行特许经营。
6、什么是特许经营资源?
答:一般来讲,能够给特许企业带来收益、具备排他属性的具有财产价值或人身属性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业秘密、专利、美术作品著作权、管理模式(如酒店经营)等。
7、未注册的商标能否作为经营资源特许给他人使用?
答:可以。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将未注册商标纳入经营资源的范畴,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灵活多样,未注册的商标能否作为经营资源特许给他人使用,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这个问题上仍留有空白,而司法实践总体上仍支持未注册商标的特许经营许可。
8、特许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答: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的。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备案制,非审批制,即一般情况下,在我国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不需要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只需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但也有例外,如果特许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依法属于需要批准方可经营的,那特许企业还应当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比如汽车行业、书报杂志行业、药品行业、原油行业、音像制品行业、烟草行业等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行业。
9、特许企业应该向哪个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答: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0、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条件是什么?
答:特许企业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持续为被特许人(加盟商)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同时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俗称“两店一年”。
11、“两店一年”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两店”是指特许企业要拥有至少两个家直营店,“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企业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企业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一年”是指至少两家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一年。
12、企业是否必须满足“两店一年”才可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答:不是。“两店一年”只是认定特许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成熟经营模式的标准,并非特许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13、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特许企业与被特许人(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如何?
答: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特许企业需要具备“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企业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被特许人(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14、特许企业不备案有什么法律风险?
答:在行政法律风险方面,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在民事法律风险方面,特许企业是否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当披露的内容,如果没有对此进行披露,后续可能会被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对方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返还加盟费用。
15、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签约后任一方不能随意解除”,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
答: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在商业特许经营中,为了防止加盟商盲目投资,法律允许加盟商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这是加盟商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
16、法律赋予加盟商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里的“一定期限”具体是多久呢?
答:对于“一定期限”具体是多长,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具体案情确定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加盟商行使单方解除权对双方的影响要最小,一般在双方尚未依据合同进行相应的投入时,加盟商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合理的,若加盟商已经使用了特许企业的经营资源开展经营,就不能再主张单方解除了。
17、“一定期限”是否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确定?
答:可以。双方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加盟商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期限进行约定,加盟商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期限届满就不能再行使单方解除权。当然,合同所约定的期限也应当合理,不能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一天或两天,否则这样的约定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18、特许企业在招商时对品牌夸大宣传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答:特许企业在招商推广、宣传时,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同时也不能宣传加盟商收益的内容,否则将有可能面临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面临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如果构成犯罪的(一般指“虚假广告罪”),将面临刑事责任。
19、特许企业在招商宣传时能不能用“投资XX元,X个月回收成本”或“投资XX元,年收入XX元”等类似的宣传语呢?
答:不能。特许企业在招商宣传时,不能出现有关经营收益的内容,即使该宣传的内容有事实依据也不可以。
20、特许企业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是否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是的。信息披露是特许企业的法定义务,特许企业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加盟商进行信息披露。
21、特许企业不履行信息披露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答:将可能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面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另外,特许企业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是加盟商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之一。
22、特许企业应当披露哪些信息?
答: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企业经营活动情况、企业特许经营备案情况、企业享有经营资源情况、特许经营费用情况、企业向加盟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情况、加盟后开展服务的方案、加盟投资预算、现有加盟商数量及地域分布情况、企业财务及审计情况、企业近5年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违规情况、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3、特许企业信息披露应当披露到什么程度才算适当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
答:信息披露并不要求事无巨细都向加盟商进行披露,法律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加盟商,使其在决定是否投资商业特许经营项目之前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以预测投资风险,以防商业欺诈。特许企业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目的具有关联性,要确保没有隐瞒与履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未披露的信息不会导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4、信息披露可以口头作出吗?
答:不可以。特许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应当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加盟商提供书面的信息披露文件。
25、加盟商通过信息披露所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加盟商有义务进行保密吗?
答:加盟商有义务予以保密。不论加盟商是否与特许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其在签约前后所获知的商业秘密都有义务予以保密。同时,特许企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或在履约过程中也要积极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26、加盟商在合同期内所获知的商业秘密,在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双方不再续约,加盟商是否仍然有保密义务?
答:加盟商仍然有保密义务。加盟商对其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获悉的特许企业的商业秘密,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仍负有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保守商业秘密的后合同义务。
27、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期限是否可以任意约定?
答: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首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如果合同所约定的经营期限少于3年的,应当要得到加盟商的明确同意,否则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3年。
28、加盟商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设备、产品是否必须由特许企业进行供应?
答:对于以销售产品为主要经营体系的特许经营活动而言,加盟商的进货渠道是否必须以特许企业或特许企业指定的供应商为准,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进行相关约定,该约定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对于销售的产品是否必须由特许企业或其指定供应商进行供应,特许企业应当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予以信息披露。
29、“商圈保护”是否特许企业的法定义务?
答:对于是否要对加盟商进行一定的商圈保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商圈保护并非特许企业的法定义务。但特许企业可以与加盟商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一定范围内的商圈保护。
30、加盟商破坏商业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怎么办?
答:特许企业与加盟商之间的品牌形象统一、企业文化统一、经营模式统一、店铺设计统一、商品类型统一等是特许经营的特征,如果加盟商存在利用特许企业的品牌经营其他品牌商品或有其他损害特许企业经营体系统一性的行为的,加盟商将可能构成违约,特许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
31、加盟商是否可以在未经特许企业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特许经营权?
答:不可以。在实践中,有些加盟商在开店之后将店铺的经营权转让给特许经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质上是将特许企业所享有的商标使用权、技术秘密、美术作品使用权等经营资源予以转让,加盟商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将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
32、特许企业是否应当对加盟商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答:特许企业与加盟商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经营主体,一般情况下,因加盟商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产生民事纠纷的,原则上由加盟商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如果加盟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因特许企业的原因所致,那么加盟商可以在承担责任之后向特许企业进行追偿。
33、加盟商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权之后,加盟费应当全部退还吗?
答:加盟费不一定全部退还。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法律赋予了加盟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我们称之为“任意解除权”。加盟商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前提是尚未使用特许企业的经营资源,实践中可能会以加盟商是否已经开店作为判断其是否已实际使用经营资源的依据,如果是已经开店的一般会认为已经使用了特许企业的经营资源,此时就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了。但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至开店期间,特许企业可能已经为加盟商进行了开业前的培训、店铺选址等工作,那么对于特许企业已经履行的这些义务,在合同解除之后应当从所需退还的加盟费中予以减扣,如果特许企业在加盟商开店前没有履行任何义务的,那么一般情况下加盟费应当全额退还。
34、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加盟商有义务返还经营资源吗?
答: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加盟商获得相关商标、美术作品图形、技术信息资料、装潢牌匾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当特许经营合同终止之后,加盟商应停止使用上述经营资源,并应当返还给特许企业。
35、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冷静期”是指什么?
答: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法律赋予加盟商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后一定期限内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这里的“一定期限内”被俗称为“冷静期”。
36、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加盟费不退”等类似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首先需要分析导致合同解除的具体原因。如果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加盟商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任意解除权,或者合同解除是因为特许企业一方的过错,那么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合同解除的,加盟商有权要求特许企业退还相应的加盟费。如果加盟商在“冷静期”过后因单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特许企业并不存在任何过错,那么加盟费是否应当退还要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合同既约定加盟费不退,该约定应属有效。
37、特许企业可以向加盟商收取品牌宣传广告费吗?
答:可以。特许企业为了增强品牌的知名度,会对自身品牌进行市场推广和对外广告宣传,品牌知名度的提升使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加盟商获益,特许企业可以向加盟商收取相应的推广、宣传费用,同时特许企业应当将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及时向加盟商披露。
38、特许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品牌商誉严重受损,加盟商是否可以据此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答:加盟商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在商业特许经营关系中,加盟商利用特许企业的品牌资源进行经营,特许企业品牌商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加盟商的经营利益,即所谓一损皆损、一荣皆荣的状态,特许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品牌商誉严重受损,将直接导致加盟商与特许企业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加盟商可以因此解除合同。
39、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答: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解除事由,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行使解除权,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加盟商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后一定期限内单方行使解除权,加盟商也可以因特许企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合同僵局”、“预期违约”等一切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产生时,合同一方享有解除权。约定解除是指除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之外,合同当事人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当事人根据约定的解除事由行使解除权。
40、特许企业成熟经营模式如何去评定?
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特许企业是否符合“两店一年”是判断其是否拥有成熟经营模式的标准之一,根据我国在2013年6月1日实施的《特许人经营体系成熟度与服务能力评定规范(SB/T 10819-2012)》的标准,从“特许经营体系”、“总部建设”、“初始服务”、“后续支持及服务”及“加盟商管控”五个方面去评定特许企业的成熟度,从评定分数的高至低,分别给予特许企业“五星级成熟度企业”、“四星级成熟度企业”、“三星级成熟度企业”、“二星级成熟度企业”及“一星级成熟度企业”的评价结论。
41、特许企业能否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向加盟商收取费用?
答:可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加盟商说明该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如果特许企业没有进行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符合规定,将可能面临5万元以下的罚款。
42、特许企业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需要向商务部报备吗?
答:需要。特许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特许企业没有依时依规进行报告的,将可能面临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