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辉映(信用建设与优化营商环境互相辉映)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4-05-09 浏览量:次
来源:环球网
营商环境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越来越重要,优化营商环境必须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而信用建设与营商环境改革相互辉映,信用在营商环境优化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信用是交易的基础,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
信用是交往或交易的基础,是市场主体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表现,这里“约”通过行为来表现,涉及两个层面含义:其一,信用作为人们在日常交往中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作为一种道德约束力量,没有法律那么强硬;其二,信用作为经济交易行为的基础,如果出现违约行为,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信用是有价的,在市场经济中不仅可以通过价格反应出来,信用还可以进行交易,信用好市场交易就会抛出一个相对较低的成本,这是市场对信用能力高的褒奖,由此可以对信用能力进行排序,即信用等级。而这个等级的评定就是信用评价,在金融领域,评价关键是市场主体是否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能力,即资本市场的信用评级。在金融领域,就是我们的社会信用评价。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契约经济,有赖于市场主体诚信为本、严守契约。如果这种序列从金融领域拓展到非金融领域,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信用主体都按照信用序列进行管理,那社会治理的模式就变成了契约治理。契约自由赋予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市场主体守信履约,就会形成好信用链条,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让交易的达成更加便利,维护市场秩序。
信用是形成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石,信用监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题之义
营商环境从字面上理解,可以拆分为“营商”+“环境”,“营商”Doing Business,即经营商业,做生意的意思。环境就是外围的条件和因素。显然这里营商环境就是指“做生意的条件”,而信用也是做好生意的条件和基础之一。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简称条例)中,营商环境被定义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其实质就是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完善政府治理体系,优化政府服务和提升监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监管体制作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本身就是营商环境的组成部分。信用监管是以信用为核心价值理念、以信用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监管手段,是监管主体依靠信息技术手段归集信息,对管理对象的行为及信用状况进行判断并据此采取差别化措施,它是对传统监管方式的一种补充,其特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多部门配合的协同监管,赋予市场主体更多信任,更为审慎、包容的有限监管,更加契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与“放管服”的理念结合更为紧密,更有利于释放市场的活力。
在国务院《优化营商化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3-57条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同时给出了信用监管工作重点和内容。
《条例》指出,以公开为前提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以信用为前提的包容审慎监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条例》强调,以互联网、大数据为技术手段的精准和智能化监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同时,以业务协作为基础的协同监管。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信用监管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得到广泛应用
在国家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动下,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案例,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交通、海关、住建等部门不同段推出以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的创新举措。
行政审批中的“容缺受理”。容缺受理是指对于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材料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综合窗口先予受理并同时将材料流转至各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查。“容缺受理”的推行,不仅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又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
工程建设项目“清单管理+信用承诺”改革。2019年,12月国家住建部办公厅下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在全国16个城市试点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2020年7月21日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中,又再次明确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海关总署推出的信用管理。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第225号海关总署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又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内控规范、守法守信等客观情况,科学、公平、公正的将企业划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这些都是海关总署为落实国务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要求,适应新形势下国际贸易大环境,本着“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做出的重要管理制度,以打造更为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所作的努力。
卫生健康委、交通等部门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制定公布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审批标准,加快创新型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并推进临床应用。统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实现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
可以预见,在“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信用监管将推动营商环境不断改善,信用建设与优化营商环境互相辉映。(作者简介:刘茜,中国诚信研究院院长助理,中国诚信社会信用大数据事业部业务总监。)